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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 2024-11-15 10:39:57 分类:新闻资讯

  目 录1.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2.2024年主要工作任务3.2024年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4.2024年预算报表(附后)5.名词解释6.2023年末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情况说明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目 录1.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2.2024年主要工作任务3.2024年预算编制情况及说明4.2024年预算报表(附后)5.名词解释6.2023年末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情况说明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县(市、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负责配合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和协调工作。统一管理全市环境监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业务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组织并且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6.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涉及生态环境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应对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工作,负责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7.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关于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态废料、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拟订具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控联防协作机制。

  8.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9.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配合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10.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1.负责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规划、规章、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做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2.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拟订地方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5.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荆门。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内设有办公室(研究室)、法规与宣传教育科、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财务科(科学技术合作与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环境与自然生态科(固废和核与辐射监管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生态环境应急和信访科、综合监督科、机关党委等11个科室。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共19个,分别为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荆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荆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荆门市核与辐射和固态废物环境安全防护技术中心、荆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沙洋分局、沙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沙洋生态环境监测站、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钟祥生态环境监测站、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京山分局、京山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京山生态环境监测站、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东宝分局、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掇刀分局、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屈家岭分局。

  截至2023年末,市生态环境局机关本级在职职工人数362人,(行政80人、参公15人、全额事业267人)。

  1.全力服务经济稳增长。持续优化全市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认真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逐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通知》,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建立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提升审批效能,提前介入,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服务保障石化油专特、沙洋港、浰河港、高速等重点项目建设。落实荆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严格“两高一低”项目环境准入,会同市核辐固废中心规范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抓好“两个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持续加强碳市场建设。严格落实“降门槛、扩行业”的要求,完善荆门市纳入省碳排放管理企业名单,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督促纳入发电、水泥行业企业按期完成碳排放数据信息化存证;督促控排企业编制上报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年度碳排放报告;配合省厅完成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发放等工作。

  3.加大项目向上争取力度。对标美丽中国建设“十四五”规划、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积极谋划申报项目,进一步丰富我市预储备项目三级清单,提升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积极争取各项资金及绿色金融支持,积极谋划EOD项目并推动进入中央、省级EOD项目库。

  4.扎实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督促指导东宝区加快省级试点工作,6月底前全面完工,并按期验收,形成更多可推广经验;积极稳妥推进各地6个试点扩面提质,紧紧围绕构建土地分区、分类利用、绿色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管控、治理体系等“四个体系”,把双集中理念贯穿小流域综合治理全过程,探索跨县级行政区域流域一体化治理机制,督促各地明确各自小流域综合治理指标体系,配套相应治理项目,制定各自工作实施方案,分类谋划项目,2月启动项目实施,6月开展试点中期成效评估,12月完成试点总结验收。

  5.持续推进长江高水平保护。持续推进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提质增效行动,严格落实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四单”管理,合力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等8项行动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2项机制落实落地。深入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巩固全市已完成的619个排污口整治成效,确保2024年底前验收销号比例达到60%以上,力争整治成效位居全省前列。完成重点支流排污口溯源70%的整治任务,完成重点湖泊排污口80%的整治任务,推进重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及建设提升。

  6.加强长湖流域治理。快速推进长湖生态修复治理,推动长湖流域沙洋县后港片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实施,同时加快谋划荆门市长湖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项目、长湖流域蛟尾片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开展水华预警监测,加强长湖生态水位保障。

  7.蓝天保卫战助精准治污。研究制定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及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完成不低于40家重点行业企业B级及以上环境绩效提升,开展D级企业整治,研究制定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谋划实施不低于380个重点治理项目,指导谋划包装项目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低效、无效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全方面推进活性炭规范化使用、处置。严格落实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规定,强化机动车检测站和维修站监管,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严格依法查处超标机械。强化环检机构及加油站油气回收日常监管,完成不低于40家加油站油气回收监测,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统筹推进扬尘源及生活面源污染管控。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扎实做好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联防联控,开展一体化联动应对和监督执法

  8.碧水保卫战促“人水和谐”。紧盯风险河湖和重点攻坚断面“一水一策”推动流域综合治理,实施重点水污染减排和治理项目。持续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强化监测、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尤其是做好特殊气象天气情况下,重点流域水质达标监督管理。持续推进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考核和推进跨乡镇断面水质考核,加强水质通报和水环境明显问题的交办力度。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完成国家级园区和通过省级认定的化工园区整治验收销号。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百吨千人”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率达到80%以上。开展黑臭水体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协同推进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销号,启动2024年漳河水库保护攻坚行动,开展“三无”船舶整治,限期“油改气(电)”,推动出台漳河水库船舶管理办法;优化《漳河库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继续开展漳河库区生态补偿;推进“智慧漳河”平台建设,打造中小学生研学基地。

  9.净土保卫战强污染风险管控。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大力开展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持续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省厅开展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工作。

  10.强化美丽荆门建设顶层设计。编制美丽荆门建设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建立完善推进美丽荆门建设相关工作机制。推进宜荆荆都市圈绿色协调发展,健全完善都市圈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协作机制,落实都市圈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规划和三年行动方案和年度任务清单,积极地推进建立沮漳河等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推动大气污染应对统一措施、监管执法统一标准。深化生态环保跨区域联动执法监管。

  11.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评估。推动生态市县乡村“四级联创”提档升级,巩固提升示范创建成果,力争增创1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2个“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协助省厅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持续推进漳河新区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观测评估工作。

  12.持续推进省级“无废城市”建设。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固态废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地推进全市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攻坚,推动重点行业危废综合利用污染防治提档升级;推进磷石膏系统化治理,深化尾矿库分类分级管理;持续推进重点重金属减排工程;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出台《改性磷石膏综合利用 矿山生态修复过程环境监管技术规范》(荆门地方标准),完善环境监管标准规范,解决环境监管空白,明确磷石膏综合利用矿山修复事前环境风险评估、事中环境监管、事后跟踪评估要求,为磷石膏用于矿山修复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监测监管、杜绝因修复治理出现新的生态环境问题提供规范标准保障。

  13.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快速推进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持续推进环境应急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围绕“一废一品一库”、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化工企业、涉危废单位等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一园一策一图”示范试点工作;健全完善环境应急机制,开展生态环境应急演练;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持续开展辐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14.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深化排污权要素市场化改革,谋划出台《荆门市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办法》,开展10家火电企业排污权核定,动态管理市级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和台账。逐步优化排污权交易服务,持续推进排污权抵质押融资。不断强化排污许可提质增效,持续开展排污许可质量核查和整改,全面完成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加大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管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积极开展线索筛查和国家、省交办案件办理工作,确保案件线%,启动案件办结率达到90%以上,不断的提高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15.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体系。稳步推进环境立法工作,配合做好《荆门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荆门市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和法规执法检查、立法调研等工作。按照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严格程序,按时完成印发和备案工作。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录入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估管理工作,确保“双公示”上报率、合规率、及时率均达到100%,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率达到80%。

  16.全方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加快织密生态环境监视测定“一张网”。推进全市地表水和空气网络向下延伸,指导县市区完善地表水跨乡镇考核断面,完成全市大气精细化网格监测全覆盖并增加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优化监测能力布局,实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能力提升项目,强化源解析及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加强县级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区域监测服务功能;实施中心城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项目。加强现有信息平台整合,着力提升综合研判能力。推进荆门市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二期项目实施。深入推动执法机构示范创建,学习“湖州模式”,指导督促各分局执法队伍加快规范化创建工作进度。继续开展执法岗位培训和技能比武等执法练兵活动。

  17.加强政治机关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自觉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批示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认线年度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方案》要求,围绕“五个聚焦”重点内容突出“关键少数”,深入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18.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巩固深化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充分的发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引领示范作用,强化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武装,对基层党支部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行具体安排指导,每月下发《基层党建工作指导书》,依托学习强国等线上载体,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19.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和市纪委全会精神,持续加强清廉机关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十六个严禁”行为规范,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入开展“四下基层”活动,持之以恒纠治“”。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开展以案促改专项整治活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党建品牌打造,建立完善基层党建常态化评价体系进一步夯实基层党建工作基础。扎实开展“三创”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评选红旗党支部、“五星”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组织并且开展局系统基层党组织书记暨党务纪检干部培训。全力支持群团组织并且开展相关宣传和文体活动。

  21.加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生态环境统计、维稳、反恐、国家安全、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网络安全、密码管理、目标责任制管理、预算管理、档案管理、机关后勤、全民健身、国土绿化、老干部、工青妇等各项工作。

  22.加大与周边市州的执法协作。加强与周边市州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跨区域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面深化两法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对接沟通,重点加强与公安部门在环境执法上的协作,及时查处、移交各类环境违法犯罪线.深入开展基层基本的建设提升年活动。落实对口联系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系统党员干部常态化下沉,推动各级力量、资金、技术下沉,加强信访办理,着力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完善排查走访化解、领导包案包联、联合督查督办、“面对面”回访、信访工作宣传等工作机制,促进信访办理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系统基层治理体制机制,不断的提高基层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24.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治理。探索谋划2024年湖北省农村环境整改治理共同缔造试点项目。继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共同缔造持续深化。快速推进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完成66个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52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

  25.强化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讲好群众身边故事,构建大宣教格局,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不断的提高政务新媒体传播度与影响力。加强舆论引导,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正面新闻宣传。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深入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国家安全周、宪法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等时机,积极开展“五进”活动,不断的提高普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参加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一月一法”集中研学活动,推动形成学法用法良好氛围。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总额10488.38万元,其中:经费拨款9724.45万元,财政金库收入安排拨款763.93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支出总额10488.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经费拨款8490.38万元(经费拨款8443.9万元,财政金库收入安排拨款46.5万元),项目支出1998万元(经费拨款1280.6万元,财政金库收入安排拨款717.4万元)。

  部门预算收入方面:生态环境部门2023年预算收入14737.90万元,2024年预算收入10488.38万元,相比2023年度减少4249.52万元。根本原因是2024年度预算统一口径与2023年度不同,未将上级转移支付纳入本年预算。

  部门预算支出方面:生态环境部门2023年预算支出14737.90万元,2024年预算收入10488.38万元,相比2023年度减少4249.52万元。根本原因是2024年度预算统一口径与2023年度不同,未将上级转移支付纳入本年预算。

  2024年生态环境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78.9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19.2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的成本35.78万元、会议费4.62万元、培训费12.28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78.95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150.90万元,相比2023年减少71.95万元。根本原因是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根据财政要求大力压减“三公”开支。

  2024年市生态环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共计安排公用经费696.45万元,2023年预算安排770.3万元,相比2023年减少了73.85万元,同比下降9.5%。根本原因是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财政局预算科统一按10%比例进行了压减。开支范围最重要的包含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工会经费、老干部经费、工作餐经费、公务车经费、物业费等支出。

  2023年度,局机关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共计506.16万元。其中:购买服务380万元、货物类101.16万元、服务外包25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部门共有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面积19245.45平方米,价值1671.29万元;车辆60辆,价值1090.94万元,其中,一般公务用车6辆、环境执法执勤用车31辆、业务用车13辆、特种专业方面技术用车10辆。

  根据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科要求,编制了2024年度部门绩效目标表,主要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满意度6个方面做了设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附后)

  (三)营收: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另外的收入:指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营收”、“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还没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法律法规接着使用的资金。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所属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所属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八)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九)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环境保护宣传(项):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方面的支出。

  (十)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别的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项):指其他用于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一)节能环保(类)环境监视测定与监察(款)别的环境监测和监察支出(项):指其他用于环境监视测定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十二)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大气(项):指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指水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噪声(项):指噪声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项):指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政策研究、技术规范制定、调查等方面的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排污费安排的支出(项):指排污费安排的支出。

  (十七)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其他污染防治支出(项):指其他用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支出。

  (十八)节能环保(类)自然生态保护(款)生态保护(项):指用于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省(市、县)管理及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

  (十九)节能环保(类)自然生态保护(款)自然保护区(项):指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试点示范等支出。

  (二十)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环境监视测定与信息(项):指环境监视测定和信息方面的支出,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纠纷监测等支出,环境统计和调查、环境质量评价等支出,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运行、信息发布及其技术上的支持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环境执法监察(项):指监督检查环保法律和法规、标准等执法情况的支出,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支出,环境行政稽查支出,执法装备支出,排污费申报、征收与使用管理支出,环境问题举报、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支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支出。

  (二十二)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减排专项支出(项):指用减排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二十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接着使用的资金。

  (二十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七)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十八)“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 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我局2023年预算中未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存在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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